摘要:传统的诉讼法教学模式怠于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强,教学效果不佳。通过借鉴国外判例教学法,将裁判文书引入诉讼法的教学之中,可以有效实现师生互动,增强学生问题意识和实践能力。裁判文书教学应当适时植入诉讼法的教学实践之中,科学设置诉讼法教学内容、方式和手段,实现教学效果的优化。
关键词:裁判文书;诉讼法教学;意义;应用
作者简介:杨树林,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法学博士,中原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法律史。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研究(2014gh019)、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研究(153PRKXF225)、河南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运行机制研究(20150106002)的阶段性成果 。
所谓法院裁判,是指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项以及诉讼上指挥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法院裁判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根据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内容的不同,法院裁判可以分为四种,即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裁判文书运用于法律教学之中有判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称谓。所谓“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下半叶时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开创的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该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判例教学法将法院判例作为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以判例作为考试题目。判例即是先前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为英美法系所特有。我国虽无判例制度,但法院裁决书亦是由法官作出,同样可以成为诉讼法学教学的内容。
一、传统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弊端
传统的诉讼法教学重课堂讲解,忽视将裁判文书的介入理论教学;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略了学生同样也是教学的主体。由于课时和授课时间的限制,教师忙于基本理论的知识灌输,疏于关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不能引导学生通过分析裁判文书要素以养成法律思维。诉讼法的教学还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教师在讲台上口若悬河,头头是道,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恍然如坐云雾之中。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对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并无较深的理解,往往眼高手低,动手能力差,不知证据为何物,不知何为证据链条的构成,不知裁判结果何以达成,达不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的。许多学生通常在毕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大多数人还需要自己摸索一个时期,因而走了不小的弯路。
在西方法学教育理念的影响下,实践教学引入了诉讼法的教学之中,比如几乎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都开设有模拟法庭、司法文书、辩论与口才、法律诊所等课程,以养成学生运用法律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但教学实践中,出现两种不正常的现象:一是教师模拟演示,处于诉讼模拟的层次,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这种沙盘操练式的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受课时不足、教师人数少等因素的制约,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判例教学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裁判文书在诉讼法教学中的意义
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主要解决纠纷处理的程序问题,实践性特征突出。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诉讼法的教学应从传统的讲授式的模式中走出来,结合诉讼法教学的基本内容,把裁判文书导入诉讼法的教学之中,对于法科学生诉讼法律意识的养成,增强从事实务工作的能力,意义重大。
(一)将裁判文书溶于诉讼法的理论教学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诉讼法为程序法,服务于实体问题的解决,而非实体问题的判断,其思维模式有别于实体法的案例教学。诉讼法律意识的养成需要扎实的诉讼法基础理论,也需要将基本理论与诉讼实践结合。从而,通过裁判文书的搜集、分析,引导学生养成自我学习、主动学习的习惯,培养问题意识,增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认识到诉讼法程序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在裁判文书的学习中,应根据诉讼法的基本内容,科学设定、分解学习任务,设计学习的模块和体系,将理论问题与诉讼实践紧密联系,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二)实现教学中师生互动,使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
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为教学的中心,学生是教学的客体,学生被动跟随教师的讲授,跟随教师的教鞭思考,不可能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学习的效果差。在判例法教学的理念下,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诉讼法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将裁判文书适时植入课堂教学之中,就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裁判文书,设计相应的问题,引导学生结合理论知识分析裁判文书,并有目的性的变更相关案件事实或条件,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多角度思维的能力。
(三)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
法学教育不但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养成法律思维的模式,养成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要求法科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养成法律人客观、正直、公正、公平的职业道德,养成执着的敬业精神。在裁判文书的教学中,学生可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和说理,感受法律思维的严谨,体验法律运作的严肃,感悟法律共同体的思维模式和职业荣誉感。通过团队的相互协作,模拟不同诉讼角色,学习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以及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培养基本技能,形成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道德心,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
三、裁判文书在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源于社会纠纷解决实践,但经过长期的发展,同时具有一套自己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法学教育兼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征。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有着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诸多特征,法官应循成法作出判断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作出裁决对后例也没有拘束力。诉讼法学的学习的理论性特征更强。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教学效果,裁判文书教学应当适时植入诉讼法的教学实践之中,科学设置诉讼法教学内容、方式和手段,实现教学效果的优化。
(一)树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诉讼法教学思想
裁判文书介入诉讼法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动手能力,应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学生为教学客体的授课模式,让学生从单调乏味的课堂教学中解脱出来,参与到诉讼法的教学中去,实现有效地师生互动。在教师的引导下,结合裁判文书,学生有目的去学习、研究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查找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裁判文书的要素及其形成的逻辑进路。
(二)结合诉讼法教学进度,合理设计裁判文书教学配套体系
裁判文书体现诉讼法的大部分内容,学生具备基本的诉讼法知识方可看得懂。第一,在裁判文书的植入的时间确定上,在诉讼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诉讼主体、管辖等内容学习结束之后,方可把裁判文书导入课堂教学。如在讲解证据法时,可以分析优秀的裁判文书中证据的罗列、证据的分析判断、证据链的构成。在讲解审判程序时,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拣选裁判文书作为脚本共学生使用。第二,在教师能力的要求上,要求任课教师兼具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的基本知识,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具备分析案件能力。如进行民事诉讼法的讲解,教师就要了解民法的基本知识。第三,要有必要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司法文书写作、诉讼模拟、法律援助都需要经费支持。
(三)创新裁判文书教学的方法
裁判文书课程旨在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采取典型裁判文书检索和分析、裁判文书讨论、诉讼模拟的方式进行。
1、典型裁判文书检索和分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中的法律文书有21890039篇之多,浩如烟海,无法穷尽。学习利用裁判文书网,是法科学生的本来能力之一。如果不能有目的地选择案例,势必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裁判案例的拣选,即为诉讼法裁判文书课程的基础教学内容。应根据诉讼法的教学内容,以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分析作为作业题,提出相应的问题和要求,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搜寻所需要的裁判文书,要求学生对下载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并在裁判文书上进行标注,撰写心得体会。如在讲解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与代理”一章时,就可以让学生选择不同审级、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对照,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辩护人和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及其效果,发现其诉讼行为对法官和裁判结果的影响,体会辩护和刑事代理的意义,增进对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制度的感性认识,避免学习脱离实践的弊病。
2、裁判文书的讨论
在诉讼法的教学中,将学生合理分成不同的讨论小组,在不同的教学阶段,设置裁判文书讨论课程。第一,在课堂教学中植入裁判文书讨论内容。在讲课之前,授课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分发给个讨论小组,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进行讨论,实现基本知识与诉讼文书充分结合,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第二,开设专门的裁判文书讨论课。讨论课有三种模式。其一,互动模式。在上课前,根据授课教师要求,各讨论小组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法律文书并进行小组交换,各小组间互相设定问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老师作为点评人,师生间互相启发和学习。其二,辩论模式。教师选取典型裁判文书交给各小组分析,并设定正反两个问题,由一组学生为正方,另一组学生为正方,相互进行辩论,授课教师点评。其三,互评模式。教师或学生选择裁判文书,择其他学生提出问题,或者进行质疑,教师进行点评。
3、诉讼模拟。
诉讼模拟包括软件模拟、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形式。软件模拟则是利用法学教学软件在计算机房进行,教师事前导入裁判文书,并设定问题,由学生在机房操作,教师利用教学软件给出学生分数。模拟法庭的运作上,教师可以选择代表性裁判文书作为模拟法庭脚本,由各组学生进行诉讼的模拟演练,授课教师作为裁判,对各组的表现进行点评和打分。法律诊所的诉讼课程方面,学生可以模拟不同的诉讼主体、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类型进行学习,互相进行角色的置换,增加对诉讼的感性认识。
4、法律援助
许多开办法学专业的学校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学生法律实践的重要平台,应为每个学生确定法律援助的指导老师。在指导教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过程中,学生作为老师的助手,起草法律文书,参与庭审,参与会见当事人。教师则在诉讼过程中,对学生的诉讼行为进行指导。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增进学生对诉讼的感知和理解,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同时,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杨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