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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进高校”
来源: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4-18   浏览: 5283

4.18


2016年4月18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郑州科技学院公开巡回开庭审理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公司)诉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大同路店、吴志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案涉及“周六福”品牌的在先使用、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侵权的认定问题,系典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侵权纠纷。

据了解,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7519198号“4.18 1”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珠宝)、戒指(首饰)、翡翠、手表(截止)。

2015午6月25日河南省淮阳县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周六福珠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烨华,以普通购买者的身份与公证人员走进吴志华租赁经营的位于淮阳县大同街万家乐生活广场标示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萃华金店”柜台,购买名为“千足金转运珠”两颗。

香港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是2009午8月27日在香港注册,是第8159892号“4.18 2”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等。吴志华经该公司同意特许经销“4.18 3”服务品牌等系列珠宝首饰商品。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大同路店、吴志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志华停止侵害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周六福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驳回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大同路店、吴志华,因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上诉。

此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巡回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4.18 4”与4.18 5商标是否构成混淆与误认,吴志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等焦点展开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郑州科技学院800多名师生旁听了本案,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宋旺兴说: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很多青年学生在毕业后开办小微企业,但在创业过程中,因缺乏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而引发了许多类似纠纷。此次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院把知识产权案件开在大学校园,目的就是激发青年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谈及此次河南高院开展的“送法进校园”、把庭审开进校园活动,参与旁听的郑州科技学院学生张振国认为,这对大学生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对他们在以后的创业过程中避免产权纠纷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