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第十条第三项:“对下列行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 假冒他人专利; (二) 冒充专利; (三) 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 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启封、 处理被封存物品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豫编办〔2012〕469号):“负责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收举报投诉有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予立案。 | 法律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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