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 | 《关于印发甘绍宁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0〕8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全国总体布局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维权援助工作政策,支持和指导工作基础雄厚、内在需求强烈的城市设立国家级维权援助中心,在其他具备一定条件和需求的城市设立省级维权援助中心。” 《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省(区、市)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省 (区、市) 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省(区、市)局确定承担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第七条:“中心的申报与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较强需求的城市的知识产权局, 可以向我局申请在当地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收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事业单位设立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申请材料。 | 法律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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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