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 | 《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豫政〔2008〕59号)第五项:“战略措施:16.推动知识产权运用。(3)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培育和认定工作……。” 《实施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豫政办〔2009〕33号):“五、关于战略措施……23.推动知识产权运用。(3)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培育和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负责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60号)第(四)项:“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达到100家、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达到50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每年培育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对完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突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书、证明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 协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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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