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封存或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 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 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 决定 | 1.决定责任: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经批准可以作出查封或扣押决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依请求人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经批准可以作出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物品的决定,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暂扣物品清单。 | 法律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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