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激励创新创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由省知识产权局筹建。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专家库进行管理,并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征集,多为行业技术领域拔尖人才。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应邀出具专利技术比对分析意见、维权援助咨询意见,应邀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鉴定、论证、评估等活动,定期按照省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公益服务等。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的征集由本人自愿报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省知识产权局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增补。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热衷公益服务,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或建议;
(三)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专利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愿意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咨询鉴定服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确定专家名单后,向专家颁发聘书,聘期4年。
第八条 专家应参加以下活动:
(一)应省知识产权局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对涉嫌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分析,出具专家鉴定或咨询意见;
(二)专家应在2年内提供1次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三)应邀参与疑难专利案件或涉外重大专利纠纷与争端的商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
(四)应邀对涉外专利权无效抗辩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比对分析或咨询援助;
(五)应邀参与专利相关的鉴定、论证、评估等活动;
(六)根据需要参与其他活动。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取合理的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鉴定、咨询、评估等活动;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专家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责;
(二)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评议结果或个人隐私等;
(三)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维权援助活动;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说明。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或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或开展维权援助时,可在同领域专家中依特长随机选择3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涉及专家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二)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家回避,并提出合理理由的;
(三)有可能影响咨询鉴定意见公正性的其他情节。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时进行调整:
(一)专家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提供相关服务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愿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予保密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