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根据《河南省人知识产权工作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一、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三)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1.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2.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3.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2.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3.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4.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局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七)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八)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避免错误处罚和行政执法错案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作出处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1.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3)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2.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1)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2)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其它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3.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4.案件审理委员会自接到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行为调查报告》3日内,对案件做出审理决定。受理该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制定《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行政执法工作处于广泛的监督之下,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办案信息除不符合公开要求的均应公开。
(二)公开的主要事项:
1.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
2.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
3.行政审批的事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5.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职责;
6.行政处罚的程序;
7.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8.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9.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都要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四、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4.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
1.受理部门:局法律事务处和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2.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②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③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2)调查:执法处室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 :依《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置。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
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由办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1.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2.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3.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4.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五)投诉举报的办理期限
1.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六)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办理单位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五、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执法错案,要在发生后的5日内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并在发现错案后的15日内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报送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结果。
(五)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将列入年末考评的内容。
六、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员的选定原则:
1.能够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原则性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重视和支持法制建设,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
3.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4.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事项范围: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3.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内部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新闻单位、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由法律处负责。领导小组通过审理行政处罚案卷、考察行政执法行为、审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日常和年终考核等办法,坚持经常性地监督,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随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外部监督,由人大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义务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邀请义务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对义务监督员平时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随时进行认真处理。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六)在外部监督中,对义务监督员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在研究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九)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4.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十)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七、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统一申领和使用相关的上岗证。
(二)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统计上报,核发、补发、年审。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填写一式三份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批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区政府法制科办理和发放。
(四)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按时间要求,统一组织,上报进行年检。未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五)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丢失、损毁的,经持证人所在单位核实,由单位出具证明,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后,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到制发证件机关申请补发。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其它不能履行行政执法行为的,使用机关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上交发证机关。对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野蛮执法,借执法之机刁难当事人,不按程序执法者,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吊扣其执法证件。
(八)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扣直至收缴执法证件。
1.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2.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3.涂改、伪造行政执法证件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5.越权执法或者拒绝履行执法职责造成后果的;
6.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培训或者培训后考试不及格的;
7.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为错案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证件吊扣期间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10.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对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证件管理。
八、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为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忠于职守、业务精通、法律水平高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局、政府法制部门以及上级知识产权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四)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资格的,不能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集中培训外,要自学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六)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九、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立案、结案登记制度
为了对基层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有效监督,掌握立案、结案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所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立案、结案情况都要通过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报送系统进行登记。
十、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群众监督制度
(一)行政执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执法要做到:法律法规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增加社会透明度。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点在于维护法律尊严,促进依法治政、依法治局。
(四)凡是各执法单位主管领导、工作人员或其它参与了解知识产权工作的群众,都有权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
(五)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举报电话0371-65925382,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对举报事实准确的有功人员,根据案情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经查实确实有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