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向海外申请专利,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应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部分资助、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凡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项专利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只能由第一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但需经其他共同权利人同意。
第五条 资助资金重点支持符合省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支撑我省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六条 资助资金实行事后资助,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获得美日欧国家授权的专利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专利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的资助,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
第七条 已获得过市、县(区)专利资助或者有关资金支持的国外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资助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国外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审定。中央驻豫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资助申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国外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二)资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五)河南省国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经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并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通报批评,视情节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专利资助申报资格。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在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的,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违规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国外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并报省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豫知〔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