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古往今来,创新是人类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源泉和动力。如何让创新创造惠及每一个人的生活?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意义。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本报特别邀请了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明两位对话嘉宾,对“创新改变生活”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全面解读。
01 创新
记者:从古至今,人类社会一直在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创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请您谈一谈,创新是通过什么方式改变生活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陶鑫良:人类有史以来,经历了科技创新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农业经济时代、处于渐进状态的工业经济时代,现在步入了科技创新处于爆发状态的知识经济时代。
在漫长的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人类主要依赖的是土地资源和体力劳动,萌芽状态的科技创新只是缓慢地、浅显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态与人们的生活。在较为漫长的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人类主要依赖的是自然资源和货币资本,渐进状态的科技创新已经加速地、深入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态与人们的生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人类主要依赖的是知识资源和科技创新,其生产力的发展依靠的是高科技资源的开发和知识产权的运营。在知识经济时代,爆发状态的科技创新已经全面、迅疾地甚至颠覆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态与人们的生活。
如果说人类的生活与工作,在农业经济时代好像是赤脚行走在乡间小径上;那么工业经济时代,就是牛车行驶在煤渣大道上;而知识经济时代,就是高铁列车奔驰在铁路轨线上。随着科技创新的速度与加速度越来越快,才数十年的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创新体量已超越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对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的影响和促进也愈来愈强。
徐明:创新并不会在突然间改变人们的生活,而是在潜移默化中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实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手段。
对于普通人而言,创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将来随着智能家居、无人驾驶等技术方案的完善与普及,人们可以将节省出来的时间用于处理更加重要的事务,提高生活的效率与质量。对于社会而言,创新带来了更多的社会福利。在“互联网+”的创新浪潮中,社会资源得以更加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商品的使用价值。
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创新不仅是企业适应产业环境、创造利润空间的主要途径,而且成为许多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建立竞争优势的战略选择。在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和建立竞争优势最重要的资源,具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竞争中最具优势的核心部分,它不仅增加了创新者的收益水平,而且能够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竞争效用。
02 改变
记者:世界上每年都会产生海量的创新成果。从创新成果的孕育诞生到实际运用并且改变生活,还需要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那么,创新成果产出后还需要经过哪些外在因素的共同推动,才能最终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进入互联网时代,创新对生活的改变又有什么样的新特点?
陶鑫良:古往今来,全世界积累产生的创新科技成果浩如烟海,当代科技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每年新出现的创新成果数不胜数。一方面,可能许多创新成果只是昙花一现,或者很快就被新陈代谢,另一方面,一些创新成果的出现却可能根本性、划时代地影响人类的生活方式与工作模式,有些创新成果的运用几乎足以全面改变几至于深刻颠覆全世界、全人类的传统生活习惯和生活内容。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整合支撑的信息技术革命横空出世。智能手机的问世和普及,已经完全改变了人类千百年来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人类藉智能手机通过互联网连接着、运动着、改造着当代世界。现在,人类正在百感交集且不无忧虑地观察、思考、推动着从当年“深蓝2号”到近来的“阿尔法狗”的人工智能的跨时代演变。科技创新已经进入了加速期,厚积薄发且愈演愈烈的科技创新之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飞跃以及新陈代谢,正在进一步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状态及其精神理念,续写着人类的历史进步和未来发展。创新正在继续改变生活,创新正在继续改写历史。
徐明:创新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它的失败率远高于成功率。一项优秀的创新成果必须经过市场的检验,但同时也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市场通过“无形的手”对创新成果的价值进行排序和选择,制度则通过“有形的手”对创新成果的价值进行引导和调控。
创新成果的价值应当回归其本质,其价值主要在自由市场中加以验证。但是另一方面,市场也可能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例如,垄断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当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出现时,市场丧失了定价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格有可能远高于其本质价值,最终会使得市场变得“无效率”,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再例如,市场也可能存在“恶性竞争”,一些公司通过远低于成本价的定价策略,恶意拉低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使创新成果的市场价格远低于其本质价值,创新者无法获取足够的利润,也将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
因此,在市场“无形的手”的评价之外,有必要通过制度的“有形的手”对创新成果的价值进行再评价。制度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与预测作用,或者说“制度塑造人格”。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一项真正有价值的技术在投入市场后会被迅速模仿,创新者无法从投入与产出比例中收回成本。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会选择放弃这项技术的研发,或者将这项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降低了信息传播和使用的效率。
实际上,创新成果最终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市场和制度的“手牵手”,且应当以市场的“无形的手”为主,当出现或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时,通过制度的“有形之手”加以调控。当然,除市场与制度之外,社会环境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社会上形成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正能量,更能够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03 保护
记者: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哪些方式保护创新?如何评价其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中发挥的作用?
陶鑫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规则,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工业革命后期才应运而生的,又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提升、递进加速而配套成龙、与时俱进的。科技进步是人类发展的原动力,也是知识产权函数最主要的自变量。
自工业革命后期开始,随着科技发展的水涨船高,全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与时俱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在于激励创新和促进运用,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位阶的制度规制从而赋予了创新者即智力成果创造者以知识产权权利,藉以激发创新者的科技创新及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并且用法律的权威对知识产权权利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规制通过法律的导航和约束,让科技成果与文化艺术成果得到扩散和传播,得以运用和推广。
互联网时代“秒行八万里,顷接全世界”的时代背景,使得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半径大大拓宽,使得智力成果创造者和创新成果投资者的可期经济利益,都普遍发生了几十倍、几百倍、几千倍的增长,让知识产权制度锦上添花和如虎添翼,给创新创造之火和风险投资之火都浇上了利益之油。所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既是科技创新的护身符和保护神,又是科技创新的催化剂和加速器。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辅佐科技创新。
徐明:无论是以保护技术方案为目标的专利法,以保护文化作品为核心的著作权法,还是以保护商业标识为核心的商标法,都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宗旨之一。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是因为它建立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法律环境,创新者以将创新成果公开为代价,从而获得一定时间的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提高了产业的进入壁垒,增加了创新者的经济收益,但即使是后来者也并非一无所获,他们能够以在先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行研发或创作,避免了资源重复投入所产生的浪费。
此外,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特征也不断激励企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以获得商业竞争中的先机。长久以来,注重研发的企业同样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积累。在许多情况下,我们甚至能够通过某家公司专利申请的动向,了解该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
保护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创新成果的价值体现为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从而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瓶颈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
04 发展
记者: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如何和经济社会发展更紧密地贴合?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
陶鑫良:知识产权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后来居上,厚积薄发,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但从与时俱进和拾遗补缺两方面,仍在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持续强化,但从严厉打击侵权和合理遏制滥用两方面,仍在持续增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普法已经广泛开展,但是从提高国民素质和建设法治国家两方面,仍在深入推进。
当前,我国政府应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公共政策设计方面,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应顺应国际潮流和互联网时代背景,立足国际格局和本国利益优化运作知识产权,尤其是建立各级政府良好的知识产权优化决策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应大力倡导与培育尊重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驱动下的科技创新引领市场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市场经济反哺科技创新。我国企业也应当积极主动经营知识产权。第一,应当不断增强面向市场、面向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意识、认识和知识;第二,应当积极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之机制、体制与规制;第三,应当不断提升顺应市场形势与需求的知识产权创造的质量与数量;第四,应当善于借助与运作知识产权的市场平台和社会资源;第五;应当为我国科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工作添砖加瓦。
徐明:由于知识产权的授权只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并不会对其是否会对经济、产业发展的贡献价值进行审查,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够对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作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处于知识产权意识欠缺的阶段,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这种现象虽然有所改观,但却没有产生质的转变,究其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本身的真正价值。
知识产权如果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成果转化必不可少。成果转化本身是市场行为,一项好的技术方案,必定会在市场上受到追捧和认可,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在科技领域,高质量专利背后巨大的市场价值已经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和资本的竞相追逐。例如,在过去的20年间,美国IBM公司总计获得了超过8.8万件专利,正是由于高质量的专利布局,IBM公司才得以处于行业不可撼动的领先位置。
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已经连续位居世界首位,但成果转化与落地并不能够让人满意,究其原因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偏低。实际上,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最大化,知识产权政策可以考虑从鼓励申请向鼓励转化转变,从事前资助向事后奖励转变,引导更多的创新主体注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05 促进
记者:不论是创新改变生活,还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二者都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国际、国内视角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如何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今天,您对于促进创新有哪些建议?
陶鑫良:在进一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性进程中,考虑到国内外当前形势和既有格局,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议如下:一是进一步重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比如,加速整合出台激励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义务关系的职务发明法律制度规范。二是进一步有机整合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三是进一步系统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结梳理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经验,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提升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认识,增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能力和实力。五是进一步思考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在“质量取胜、数量布局”的原有基础上,建筑“质量引领数量、应用引领培养”的知识产权量质新格局。
徐明:创新驱动实际上是知识驱动,具体来说就是知识产权驱动。没有“产权”就会导致创新成果“权利空心化”的状态,无法建立竞争优势,更无法创建利润空间。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服务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这已经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但问题在于怎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最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已经到了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质量驱动的环境下,创新者就会主动权衡专利申请的成本与收益,能够过滤掉一批明显不具有价值的创新方案,提高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知识产权转化与运营不畅是必须克服的难题。在成果转化和落地方面我国仍有巨大提升空间。要将创新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急需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考虑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立法,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制定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打造更具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组合。
另外,知识产权位于创新与法律的交叉点,是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除了无形性、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公开性、可复制性等法律特征之外,知识产权还具有知本化、资本化、信息化、可交易等经济特征,立体看待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更好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应当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来源 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康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