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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行政纠纷案件初战告捷
来源: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4-17   浏览: 6791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5)京知行初字第33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514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第201330547958.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原告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张建亭,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丹阳市鑫正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鑫正公司)。

本专利涉及的产品是饮料瓶,第三人鑫正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附件表明,郑州市场上销售的一种饮料的饮料瓶(简称对比设计)与本专利相同,且对比设计产品的生产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近三个月。因此,第三人鑫正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对比审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外观设计未产生显著影响,而对比设计产品的生产日期在本专利授权之前,故可以推定在本专利申请之前,市场上已有相同的对比设计产品,因而做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被诉决定。

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决定,原告张建亭委托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张建东律师作为代理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设计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本案中公开的证据为专利申请日七个月后对购买涉案饮料行为及其实物做出的保全公证,虽然生产日期在申请日之前,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对比设计产品已实际处于公众想获得就可以获得的状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做出的被诉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请求,并判决被告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