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位置: 首页  / 2017知识产权宣传周  / 活动要闻  / 深圳中图公司为何止步维权之路?
深圳中图公司为何止步维权之路?
来源: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4-21   浏览: 8999

2月的郑州寒意渐消,郑州市先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先达公司)董事长郜爱华望着窗外,长舒了一口气——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图公司)诉先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一案在2个月前在郑州中院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过了上诉期并生效。

同资历、业内知名度远高于自己的深圳中图公司对簿公堂,先达公司是背负着巨大压力的。后来者为何能“逆势反击”,让业内前辈止步维权之路?这一案件,引发了关注和思考。

没有专利,企业维权“舍近求远”

深圳市中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作为国内较早从事计量仪器、检定设备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其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被计量部门、医院、研究院、高校实验室等广泛应用于血压计、压力表的校验工作。

中图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3年9月,被告先达公司要求中图公司提供一台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样机以便客户了解,中图公司随后下试用单发货给被告,并约定对方应于收货后一个月内向己方支付货款或将样品退回。

中图公司称,先达公司在一个月之后并未将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样机退还给他们,也未支付货款。而当他们在福建省参加同类产品招投标时发现,一家新公司参加本次招标的动态血压计与中图公司生产的产品非常类似。通过了解,中图公司发现那家新公司是先达公司的二级代理商。打开机器后,中图公司发现产品的电路设计与他们研发的SJ99D产品一致,并判定这台经过“改头换面”的检定仪,其上面的一些部件就是从中图公司提供给先达公司的样机上拆下来的部件。

中图公司愤而决定发起维权诉讼,然而他们忽然发现:尽管中图公司已经获得多项专利授权(需要查询后,才能确定中团是否申请有专利),但并未将涉案产品中的相关技术申请为专利。咽下这口“窝囊气”的中图公司,经反复研究,不得不“舍近求远”,通过控告对方侵犯自身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提起诉讼。

中图公司在诉讼中称,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仿造并销售同类型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先达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返还中图公司交付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样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庭争辩,终究难逃败诉命运

被告先达公司接到诉讼后,委托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通过分析,代理律师、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所长张建东认为,原告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查询和梳理,张建东发现涉案产品、被告方先达公司生产的BPV2无创血压检定仪采用的各项技术均未被中图公司申请为专利,也就是先达公司被指控侵权的技术,并未被中图公司采用专利布局的方式进行有效保护。张建东说,中图公司尽管提起了诉讼,但选择以对方“侵犯商业秘密”为缘由发起诉讼,已经丧失了先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图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涉案技术信息完全满足以上要件。”张建东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反向工程”获取的有关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而获得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张建东认为,如果先达公司的做法属于反向工程,就构不成侵犯商业秘密,并在庭审答辩中表明了自己的意见。

在庭审中,先达公司提供了国家计量检定《JJG692—201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规程、美国某公司的用户手册和自己产品的说明书等,证明早在20l0年无创血压检定仪技术已经出台相关指标。先达公司表示,自己生产的BPV2无创血压检定仪属于自主研发的产品,产品设计、生产等过程中参考的都是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自家产品与中图公司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两者既不存在非常相似,也不存在电路设计一致的问题,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先达公司在答辩中称,原告中图公司于2013年9月提供给先达公司一台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这是原告的产品销售行为。郑州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试用协议的时候,对价款未作出书面约定,先达公司收到了涉案仪器后,已经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的销售人员支付人民币2万元货款。

2015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做出了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回顾案件的一些细节,案件被告代理人、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所长张建东唏嘘不已。他表示,对新产品而言,企业将其中的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形成较为严密的“专利池”,是一种较为全方位、相对安全的保护措施。假如只能以对方侵犯商业秘密为缘由提起诉讼,那至少要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哪些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最好能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条件下对产品的核心部件采取焊接、加固、密封等工艺进行处理,以物理方式减少被反向工程的可能性,这些保密措施也可以作为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增加原告方胜诉的把握。张建东说,“归根结底,企业只有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还要有知识产权严密的、立体的、全方位保护的策略和技巧,让企图仿制者无空子可钻。这样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才能有较大的胜诉把握!”(李建伟 岳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