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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04-29   浏览: 3706

近年来,特别是2016年至2017年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把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作为服务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取得了突出成效。为充分展示河南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成果,进一步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引导全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履行各项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省院从全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十件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指导性强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郑州魏某新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215日,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县韩寺镇寺后村一印刷场查处时,发现该场所无印刷许可证,且正在印刷的《2017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同步练习题集》等价值1223840元、17122册的五种出版物均不能提供印刷委托手续,涉嫌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1216日,文化广电旅游局将上述出版物样本送交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鉴定,确定该批出版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魏某新系该印刷场的负责人,负责印刷场的日常运营。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218日,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将该案移送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时间立案,中牟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案件线索后,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7219日向中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七日内既没有回复不立案理由,也没有主动立案,中牟县检察院于228日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312日,中牟县公安局对魏某新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次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新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捕后,中牟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张某亮也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该院于2017419日向中牟县公安局发出了追捕建议书。中牟县公安局接到追捕建议书后,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亮上网追逃(目前尚未到案),同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新被批准逮捕。201775日,郑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新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10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魏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魏某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中牟县检察院两次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案件并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漏犯,全面监督是该案的特点。检察机关在此案中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准确及时全面追诉犯罪分子,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之二

洛阳唐某涛、韩某国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3月份,唐某涛、韩某国合伙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村南租赁仓库,通过多种途径陆续购买水处理机、灌装机、喷码机、水罐、方便面封口机等设备,用于生产侵犯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矿泉水、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饮用天然水和康师傅注册商标红烧牛肉面等假冒产品。201637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将唐某涛、韩某国用于生产假冒产品的仓库、机器设备查封,并在现场查获已生产出的假冒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矿泉水(570ml/瓶、24/箱)1890箱、假冒的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矿泉水(348ml/瓶、24/箱)528箱、假冒的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饮用天然水(550ml/瓶、24/箱)315箱和康师傅注册商标红烧牛肉面(109/袋、24/箱)789箱,2016129日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现场查获的产品的总价值是67920元人民币。 

二、诉讼过程

唐某涛、韩某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由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在查阅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时发现,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于2016413日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收到函后于2016413日将案件移送至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在法定时间内未立案,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于2016418日向该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于2016426日立案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于20161217日提请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20161223日对唐某涛、韩某国决定批准逮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31日判决唐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认真落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定期查阅行政处罚卷宗,促进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有序衔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把握商标鉴定证据标准及涉案数额统计方法,指导公安机关履职尽责;跟踪监督,重点监督,共同探讨解决侦查环节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获得侦查机关好评。成功监督的唐某涛、韩某国假冒注册商标案,严厉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之三

焦作胡某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份以来,胡某江为牟取暴利,非法从郭某光(另案处理)处购进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等假酒,从张某处购进汾酒、老白汾酒、竹叶青等假酒,从福建等地非法购进中华、牡丹等假冒香烟,并将上述假冒商品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出售。2017523日,公安民警在胡某江租用焦作市高新区仇化庄村中的仓库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假冒烟酒,总货值233351.85元。其中张某销售给胡某江汾酒系列的白酒货值86604元。经鉴定,上述烟酒均为假冒产品。

2016年11月至20175月份,张某为牟取暴利,非法购买各类汾酒、老白汾酒、竹叶青酒商标标签、酒瓶、包装箱、盒及散装白酒,自己灌装后销售给胡某江假冒汾酒、老白汾酒、竹叶青酒等四十余箱,违法所得20000余元。

二、诉讼过程

胡某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经审查,该局于2017523日对此案立案侦查。胡某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5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6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8日执行逮捕。20171215日,胡某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由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对胡某江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追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7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8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20171215日,张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对该案及时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研判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取证方向,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对张某作出追捕决定,不遗漏犯罪嫌疑人,确保追捕案件准确批捕、顺利起诉和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烟酒市场经营环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之四

安阳付某芳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8月份以来,付某芳大量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准备销售牟利,所购进盗版图书存放于汤阴县城关镇南园村租赁房屋内。案发后,从其租赁房屋内共查获小学生图书资料、“司马彦字帖”、“百变马丁”等多种出版物共计5823万余册,价值人民币3452380元。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查获的涉案出版物均属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二、诉讼经过

2016年119日,安阳市检察院接到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信息通报,在汤阴县界内发现一处存放侵权盗版图书的仓库。安阳市检察院当即指令汤阴县检察院协调当地文化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进行处置,该院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员协同公安民警到现场监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对账簿等关键证据予以收集、固定。经过检查,初步判断查获的出版物应为盗版出版物,且数量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该院当即建议文化执法大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汤阴县检察院经请示安阳市检察院同意后,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由安阳市检察院对案件挂牌督办。

2016年1118日,汤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1215日,汤阴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付某芳。201762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付某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付某芳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72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侵权盗版图书一旦流入市场,低劣的纸张印刷质量将影响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不仅有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纵向指导,还有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横向配合协助,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了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将数额巨大的侵权复制品挡在市场的大门外。

典型案例之五

新乡宋某金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6月初,宋某金作为嘉祥县起金起重机械修配中心负责人,与济宁中全商贸有限公司的闫某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销售10T-18.85M型电动单梁起重机3台和32/10T-18.60MQD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1台,其中双梁起重机价格为236000元,并约定“保证矿源产品”。201567日,宋某金又与河南省天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天桥公司为其生产1台双梁起重机的钢结构,并由天桥公司负责将其提供的配件进行安装。后宋某金伪造了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显示有“矿源商标”的产品合格证书及产品质量证明书,于20158月将天桥公司安装好的双梁起重机交付给济宁中全商贸有限公司。

二、诉讼过程

宋某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系长垣县检察院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活动中发现并监督立案的案件,该院于20161013日向长垣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长垣县公安局于20161018日立案侦查,于20161124日将犯罪嫌疑人宋某金刑事拘留。长垣县检察院于2016121日受理该案,并于2016128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金。该案报请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将该案移送洛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洛阳市检察院于2017811日以宋某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3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宋某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长垣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但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更是维护长垣县作为“河南起重机械之乡”的名片,受到了当地企业好评。

典型案例之六

驻马店朱某东、赵某广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以来,赵某广、朱某东二人预谋后,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平县宋集乡租用废弃仓库开办食品厂,主要生产以大米为原料的膨化食品,且未经“旺旺”大礼包、“喜洋洋与灰太狼”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旺更旺”、“旺福旺”包装颜色及娃娃图案,与“旺旺”大礼包、“喜洋洋与灰太狼”正品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公众相混淆,先后将其生产的1220箱食品销往湖南、湖北、安徽、山东、成都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还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6129日由西平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2016420日、421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广、朱某东先后被抓获归案,西平县检察院于2016527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批准逮捕,郑州市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201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178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赵某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朱某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自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西平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在联合调查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案件时,制定工作预案,相互密切配合。该案就是在发现线索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及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收集、取证方向等方面给予引导咨询,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在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维护了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之七

平顶山何某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412月期间,何某潞利用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店铺名为“潞哥热卖”(淘宝账号:18637537206)和在阿里巴巴网注册的店铺名为“鲁山潞哥批发”(账号:18637537206)的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波司登蚕丝被,销售金额共计828277.89元。其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何某潞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于20141215日向鲁山县公安局提供相关线索,鲁山县公安局经初查于201412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潞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928日被刑事拘留。2015102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将此案提请批准逮捕,平顶山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1511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平顶山市公安局次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平顶山市公安局于2016311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164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6613日将该案移送洛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于830日起诉后,洛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127日以(2016)豫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何某潞上诉后,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17315日以(2017)豫刑终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该案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网络犯罪,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证据取得、证据固定、证据链条的形成上都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在互联网+的今天,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数字信息、大数据、云科技等网络终端,为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努力提升办案水平,这不仅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需要,更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腾飞的有力保证。

典型案例之八

南阳叶某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份,叶某冰与尚某廷、许某奇(均另案处理)以“兴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发展种粮户。每亩收取种粮户100元管理费、免费提供25斤小麦种、50公斤化肥,并由该合作社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负责回收种粮户的小麦。2015916日,许某奇与毕店镇夏庄村委支部书记阮某炳签订2000亩种植合同。后经尚某廷、叶某冰、许某奇三人合谋,在网上订购“衡观35”小麦种外包装袋,装入精选过的小麦,假冒“衡观35”小麦种,于2015921日、922日分两次送给毕店夏庄村委阮某炳2200袋、每袋净重25斤,销售金额为8万元。“衡观35”小麦种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叶某冰等人使用的“衡观35”小麦种外包装袋带未获得新乡县视察种业有限公司许可,属于假冒其公司产品。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唐河县工商局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唐河县公安局于2015928立案侦查,2016918日叶某冰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89日,唐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叶某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唐河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经审查,唐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叶某冰。同年926日,唐河县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11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叶某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种子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监督和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多次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多条补充侦查建议,确保该案顺利起诉和依法判决,震慑了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潜在违法犯罪者。

典型案例之九

濮阳化某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72日,濮阳县公安局联合工商部门例行检查过程中,在涉案人化某伟的隐蔽工厂里发现一批牛栏山酒包装盒5600件、外包装箱600件、手提袋6000件,共计12200件商标标识,每个包装箱、酒盒及手提袋上均印有牛栏山酒厂注册的三种商标,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认定,该包装均系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厂家提供价格为65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扣押物品价值46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926日,濮阳县检察院在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与该县工商部门座谈时,发现工商部门拟作行政处罚的化某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线索,经调阅初查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化相伟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929日,濮阳县检察院向濮阳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6108日作出回复,理由为:1、物价部门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价值为46800元,公安机关认为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五万元,达不到刑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认为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证明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同时共计12200件,达不到二万件的数量标准,认为不构成犯罪。

濮阳县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后,协同该县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国家商标局商标检索系统中查出,化某伟所伪造的商标标识中包含了牛栏山品牌所注册的三种商标,即侵犯了两种以上商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非法经营数额为46800元,即数量达到一万件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即达到犯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濮阳县检察院于2016108日,向濮阳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详细列明了立案理由。濮阳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于2016109日立案侦查。201798日,濮阳县检察院向濮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17103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化某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单处罚金五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和对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不仅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濮阳县检察院能够排除干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果断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维护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之十

商丘段某花、杨某英、陈某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份以来,杨某英通过陈某利和其他途径多次购买假烟,在其位于夏邑县城关镇步行街的婚庆品店进行销售。段某花明知杨某英购买假烟销售,仍为其接收物流,保管假烟,为其销售提供帮助。201711日,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在段某花住处及杨某英婚庆品店内当场查获假烟中华(软)、中华(硬)、南京(红)共计13各品种634.1条。经鉴定,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633.1条,价值186903元。其中经陈某利购买的假烟,价值152724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10日,夏邑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案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遂建议烟草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夏邑县烟草局于11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情节较轻,不予立案。夏邑县检察院于11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112日作出回复,仍不予立案。夏邑县检察院于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13日立案,并对段某花、杨某英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某利因身体不适合羁押被取保候审。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于1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段某花、杨某英二人,123日,夏邑县检察院对段某花、杨某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23日,夏邑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段某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坚定决心,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为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