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拥有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在内的经营主体或者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纳入《河南省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对未经许可使用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同或者相近文字的企业,将不予登记注册。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四高四争先”决策部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规范》,旨在通过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全流程,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规范》共分七章,围绕企业在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审查、申报保护、争议裁决、登记监督管理、争议裁决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理,让企业名称登记更规范、更标准、更便利。其中,对长期以来围绕企业名称与知识产权纠纷冲突高发的现象,明确划出了“红线”。
《规范》规定了17种企业名称不予注册的情景。其中: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将不予登记;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简称作为字号,需要取得权利人字号授权。
《规范》还规定:在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驰名商标的;在字形上故意模仿登记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或驰名商标的,都视为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相近的情形,不予注册或应当责令改正。
为加强企业名称登记源头治理的可操作性,《规范》还提出省级登记机关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名称保护名录库》,对全国知名企业字号或简称;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被业界所熟知,在行业产业领域属于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或者属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企业等,相关经营主体或者所有权人可以及时提请地方登记机关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入库”保护。县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中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出现企业名称争议双方不愿调解的,《规范》规定,可由登记机关组建争议处理小组在3个月内做出裁决。被登记机关裁决停止或依法纠正企业名称的,应在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范鲁豫 李建伟)